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麥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騰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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