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格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玉屏
訴訟代理人 尹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琬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裁判
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