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張瑞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健雄 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