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28號
原 告 連佩媛
被 告 焦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28號
原 告 連佩媛
被 告 焦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