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王銘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王銘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