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富聯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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