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促字第一六一六二號
債權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江俊億 債務人 王淑芬 右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華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B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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