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明祖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