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二)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㈡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9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9月8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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