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代理人 許姿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每一相對人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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