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88號上訴人戊○○
庚○○甲○○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
尤挹華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其餘由被上訴人負擔」;據上論結欄關於「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認定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業於事實及理由欄論述明確,是關於訴訟費用部分,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