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3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惟其餘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其債務不能清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於本院為債務清理程序裁定前,為維持全體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停止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停止對其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90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之結果,上開假扣押事件所執行之標的,為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已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封完畢。又上開經假扣押之不動產,尚未經債權人聲請調卷為終局執行。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及斟酌實際需要,爰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1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97年度執全字第1900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49│臺南縣新市鄉潭│3層、│1層:106.99│陽台6.50│全部││││頂段560-1地號│農舍、│2層:106.99││││││-------------│鋼筋混│3層:90.73││││││臺南縣新市鄉潭│凝土造│屋頂突出物:7.61││││││頂292號││合計:312.32││││├──┼───────┴───┴───────────┴─────┴────┤││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