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王為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弘佳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項聲明應徵裁判費1,000元;第三項聲明有關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應徵裁判費1萬900元,合併各項聲明應徵裁判費,本件應徵裁判費共計1萬4,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