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趙翌芛
被 告 張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趙翌芛
被 告 張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