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被   告  洪李亞玲誠旭電器工程實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
示意見:
一、系爭工程保固款係約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為兩造
所不爭,而被告係返還34,125元,短少差額3,375元,為何
如此?
再原告對於其已受領34,125元之事實不予爭執,則其又為何
主張短少金額係5,000元
二、被告提出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真意為何

三、承上,上開證明單係相對應原告所開具之「101年1月6日、Y
C00000000號」統一發票,此發票與本件有何關連,又與本
件原告所提出之「99年12月7日、Q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有何關係?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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