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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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32號
原 告 理想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易文安
訴訟代理人 吳萬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等事項。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明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燕雪 ,業於97年10月23日死亡,原告
至今未據載明正確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
聲請本院選定特別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