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25號
原   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陳惟先
被   告  吳姿青
原告因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
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玖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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