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前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執行延長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方艤駐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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