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乙○○、甲○○二人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且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法官游秀雯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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