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預告函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預告函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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