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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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信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丙○○、乙○○、丁○○○、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捌萬肆仟捌佰
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