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惠貞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惠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高惠真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2731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號,併予更正)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女子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1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2年9月17日等情,此有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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