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65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告 孫婉榛 即 孫德苓
劉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