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世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原淨重叁點柒貳公克,取樣零點零玖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叁點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於民國94年
7月7日,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查獲被告馮世賢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因強制戒治期滿,已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3.6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6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有該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淨重3.72公克,驗餘淨重3.63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稽(見北檢94年毒偵字第2007號卷第93頁),則依前開規定所示,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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