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57號、100年度執字第10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世宏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莊世宏因犯竊盜罪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本件受刑人莊世宏因犯竊盜罪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該五件確定判決所示之罪既各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六月,是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由本院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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