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55號上訴人 江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陳宏義 律師上訴人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鍾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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