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李明哲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8日具狀提起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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