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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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1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71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6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