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黃盟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徐王阿月趙金枝 之繼承人、 呂建模 即趙金枝之繼承人、 呂月桂 即趙金枝之繼承人、 彭呂瑞妹 即趙金枝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申領之電子謄本)
(三)土地及建物之附表(應表示重測後之地號、建號、面積及權利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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