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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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258號債權人 張麗豔 債權人 鄧義琪 債權人 鄧義玠 債權人 鄧義珏 債權人 鄧義池 共同非訟代 周仕傑 律師理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家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已向被繼承人 鄧義燦 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之法院備查文件、債權人委任狀及經海基會認證之文件,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