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19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曾錦君 代理人 黃榮浩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聲明繼承書狀上聲請人之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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