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0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治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0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