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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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相對人 洪子勻
原名 洪惠華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蕭主恩┌───────────────────────────────┐│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送達費│捌佰元││├───────┴──────────┴────────────┤│共計貳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