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淨重零點捌玖公克(空包裝重參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粉末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證實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該局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調科一字第二二○○一八八二八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考,,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張世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法院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