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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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訴字三四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之九十一年九月間另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同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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