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依刑事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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