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巷玉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
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陳報說明聲請人配偶 張榮豐 收入及財產狀況(含資產及負債情形,並請附據相關證明資料)。
㈢說明自何時起為債權人對其薪資收入聲請強制執行,每月扣薪
數額為,及自扣薪日起至迄今(包括經扣薪部分)之債務清償情形。(請附據相關資料說明)。
㈣具體說明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間及原因(請附據相關資料說明)。
㈤陳報自95年10月間協商成立起至迄今各筆債務欠款及還款情形(請逐筆列出各筆債務數額及各期清償數額)。
㈥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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