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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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七四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貳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4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21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6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經送強制戒治滿6個月,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4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
0.21公克,含空包裝袋2只),有該院94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970002744號鑑定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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