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消費繳息總查表。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