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7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除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外,應另補載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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