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40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因與櫃之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萬2,480元,應徵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張蘭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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