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原告 黃瑞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所為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