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7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607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蘿莉普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肆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陸角貳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歐元壹萬叁仟柒佰零捌元叁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被告所簽具與原告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及保證書第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願提供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95年7月19日邀同被告甲○○、蔡岳橙為連帶保證人,就被告蘿莉普斯有限公司對於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於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被告蘿莉普斯有限公司於95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之到期日、利息違約金如附表一所載,並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息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6條之情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竟未依約清償,目前尚積欠原告本金1,722,220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另被告蘿莉普斯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12日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信用狀,原告共墊付美金58,912元及歐元19,027.49元,其信用狀號碼、金額、墊款餘額及約定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蘿莉普斯有限公司對於前開已到期並經原告墊付之款項僅償還美金15,137.38元及歐元5,319.46元,尚積欠原告美金43,774.62元及歐元13708.0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被告蘿莉普斯有限公司、丙○○、甲○○及丁○○均陳述:承認原告之請求。被告甲○○及丁○○並陳述:渠等願意還款,希望原告給予寬限時間,渠等於原告處有設定,希望原告將借款轉為房貸,另原告曾為假扣押執行,渠等希望原告解除假扣押,將所有款項還給原告。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撥動申請書暨借款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進口結匯證實書、結帳匯率單為證;被告蘿莉普斯有限公司、丙○○、甲○○及丁○○對於原告之請求認諾,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