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九號判決(第一審判決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五三號),有關普通賭博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普通賭博罪,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一,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有關普通賭博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欽章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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