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0九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度易字第二四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九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丙○○○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告訴人 高韾怡 雖一再指訴被告丙○○○與其在爭搶嬰兒 湯珺雯 之過程中,有故意用力拉扯並揑住告訴人之手臂,還用力將告訴人拉去碰撞署立台中醫院大門,致告訴人左上臂、左前臂及右手腕多處挫傷並合併瘀傷之情事云云,惟經訊據被告已堅決否認有傷害之故意,辯稱:被告係為抱回孫女湯珺雯始拉到乙○○之衣袖,並未抓到 高女 之手臂,高女係在拉扯中,重心不穩,自己跌向醫院大門,被告並無傷害犯行等語。經查原審曾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台中醫院監視錄影帶結果,案發當日上午十時四分二十三秒, 連育卿 與告訴人在大門前方爭搶小孩,十時四分二十八秒,連育卿抱小孩往醫院內面方向行進,告訴人身體靠在大門上,由監視畫面只能看到在爭搶小孩,而無法看到被告有無拉扯告訴人及將告訴人摔向大門處。又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勘驗告訴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偵查中所提VCD碟片,勘驗結果,在爭奪小孩過程中,被告是有拉住告訴人左手衣袖,但有無掐到告訴人左手臂肉體,則無法判定,於連育卿爭搶到小孩時,告訴人隨即消失於畫面中,只聽到「碰」的撞擊聲音,被告即轉身離去等情。則綜令勘驗結果,尚乏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傷害告訴人之行為。至證人 湯慶宗湯劉阿絹 係告訴人之 翁姑湯耀貿 則為告訴人之夫,其等在原審所證有目擊被告拉住告訴人之手臂摔向台中醫院大門之語,因與被告利害關係對立,所為證言已不足遽信,且當時湯耀貿手持V八攝影機錄影,惟經勘驗錄影帶,畫面中並未顯示被告有將告訴人摔向台中醫院大門之畫面,則三人之證言應不足採取,原審以查無被告有傷害之犯行,而為無罪諭知,洵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可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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