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槍管│有││臺││臺││││││││砲制│期││中│7│中│上9││最│台2││臺0││彈條│徒│月間│地│偵5│高│9││高│1│18│中0││藥例│刑│某日│檢│2│分│訴7││法│上1││地執5││刀│二││署│3│院│1││院│││檢1││械│年│││││││││││├──┼──┼────┼──┼─────┼─┼───┼────┼─┼───┼────┼───┤│毒條│有││南││臺│││臺│││││品例│期││投│毒3│中│上5││中│上5││南2││危│徒│6│地│9│高│8│7│高│8│7│投3││害│刑││檢│偵5│分│易5││分│易5││地執3││防│七││署│2│院│││院│││檢1││制│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