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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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91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5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7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7,500元,到期日未載,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3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本票正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24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何武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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