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二最末行之「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應更正為「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刑事判決亦適用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二最末行之「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與原本所載之為「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不符,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