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林金陽 律師被告丁○○
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朱克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