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
徐景星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智元 律師被告己○○
辛○○
19弄兼上一訴訟代理人丙○○
庚○○被告丁○○
巷22壬○○
之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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